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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63023
“抽检午餐”
要付费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2月15日 《中国医药报》 2007.12.15
     □鲁镇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长期以来,我们认识到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食品的商品属性并对其通过给付货币的形式给予食品经营者以尊重。与此同时,我们却从另外一个方面忽视了食品作为商品的属性,即国家行政机构出于检测的需要而从食品生产经营者手中抽取食品样品时一直习惯了免费抽取,而忽视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一定有价补偿。

    对此,工作人员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竟然也慢慢地习以为常了。更何况,卫生部在1990年11月20日颁布的《食糖卫生管理办法》和《食用油卫生管理办法》分别在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而两部近期颁布的地方性食品安全法规则打破了免费抽检食品样品的“惯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明文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则在第四十三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抽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抽取样品应当付费,并不得收取抽样检测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列支。”

    应该说这是我国法律法规发展过程中的一大进步。笔者以为,此举充分表明了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物权的尊重,真正体现了法规的公平性。

    就其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而言,此举能够更广泛地调动食品生产经营者配合食品检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方便食品检测工作的开展,从而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当然,作为食品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其法规效力较为有限。不过,我们也欣喜地看到,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同样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抽取样品应当付费,并不得收取抽样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相信不久,一部全国性的食品安全法律将会颁布实施,监管部门抽检食品时需要付费的要求也将在整个国家的层面上获得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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